EN /

国家养老相关政策

发布时间:2015/8/27 11:17:45

• 2006年,国务院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》指出,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政策引导、政府扶持、社会兴办、市场推动的原则,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、民办公助、政府补贴、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。

• 2006年底,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《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》白皮书。中国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,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支持环境;大力发展老年公寓、养老院和老年护理院,为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,特别是高龄病残人群提供机构养老服务;在农村加强敬老院建设,为“五保”老人提供集中供养场所和生活服务。

• 2008年,胡锦涛总书记指出:“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,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,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够安享幸福的晚年。

• 2010年1月5日,我国新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草案出炉,子女“常回家看看”被写入草案。

•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扩大内需内容时特别提到,“大力促进文化消费、旅游消费和养老消费”,尤其是“养老消费”新提法成为亮点。

国家发展养老产业政策支持

  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享受以下相应资助项目:一次性建设补贴、床位运营补贴、培训补贴、用工补贴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,可免征企业所得税,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、土地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,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、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